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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福利和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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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福利和个人利益

公共事业包括在联邦、各州和地方以及在其他的社团、机构和公法的基金会中工作的人员。1997年6月30日,公共事业中的工作人员总共将近520万人,其中公务员、法官和士兵191万人(占37%)、职员248万人(占47.9%)和工人78万人(占15.1%)。联邦公共事业中的工作人员占全部人员的10.2%,各州占46.5%,地方占32.6%,间接公共事业占8.7%和联邦铁路财产占2%。

1997年7月1日,公共事业法改革法生效。改革法将进一步做到人尽其才,并提高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的进取心和效率感。责任心将得到加强,灵活性将进一步改善。领导人员的决策范围将与现代化的标准相适应。法律新规定证明,灵活地适应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关于公共事业的宪法准则基础上的新的框架条件和要求是可能的。

工作时间的灵活机动化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最佳组织及其有效而负责地完成各项任务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工作时间的安排必须同时兼顾公务方面的要求和工作人员的利益。因此,联邦政府一贯特别重视促进公共事业中的部分时间就业。部分时间就业为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更好地互相结合开辟了新的可能性。但是,它也能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与私人经济相比,公共事业的部分时间率占21.7%(1997年地方政权状况),起了先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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