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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统一的财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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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统一的财政问题

支持新联邦州的经济和社会福利建设始终是财政政策方面主要的挑战之一。在1991年至1998年这段时间里,通过包括社会福利保险在内的公共预算净流向德国东部的数额-即扣除在新联邦州的税收收入和行政管理收入-超过1兆马克。这样的财政调拨是史无前例的,在近代财政史上没有任何其他国家为地区之间的平衡这样动用过。

迄今为止做成了许多事情,实现了政治、行政管理和司法方面的全面的,涉及所有生活领域的新秩序。基础设施扩建方面的进展是显而易见的。一个现代化的、有效率的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德国东部劳动市场上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正在出现一个发展趋势的转折。

尽管在物质方面的统一过程中取得了种种成绩,促进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完成精神上的统一始终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因此,即使在将来,建设东部仍然是德国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的一个重点。

此外还有统一后的德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更大的义务,例如支持中欧和东欧国家中以及在原苏联的各个新独立共和国内进行的民主改革和稳定过程。

德国统一条约规定,从一开始起就尽量广泛地将新联邦州吸收进基本法的财政制度中。1991年起,在新的联邦州原则上和在老联邦共和国一样,使用同样的预算经济和税收分配规定。为了在财政上适当地给予新的联邦州及其乡镇以保障,建立了德国统一基金。它由联邦和老联邦州共同筹资-绝大部分通过资本市场。

该基金在至1994年底的这段过渡时间内,代替全德的州间财政平衡。

1995年,德国统一基金已由革新的联邦国家的财政平衡取代。通过这个革新,新联邦州首次被纳入全德国财政平衡之中。新联邦州及其乡镇在新规定的财政平衡中每年获得对其预算的拨款约达500亿马克。由于老联邦州通过横向的营业税平衡和州间财政平衡共同承担了这些拨款相当大的一部分,联邦向各州转让其营业税份额的7个营业税点。1996年起,联邦根据家庭津贴新规定又将追加的5.5%的营业税转让给各州。从那时起,多子女家庭津贴不再直接发给,而是用所得税债务结清。此外,联邦以联邦追加拨款(1998年:约180亿马克)以及根据复兴东部促进投资法的财政援助(66亿马克)的形式提供拨款,从1995年起为期10年。这些财政手段使新联邦州能持续地在财政上自负赢亏地完成其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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