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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市场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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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市场经济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联邦德国的经济制度已发展成为社会市场经济制度。这种经济制度意味着既背离了过去曼彻斯特自由主义的你斗我、我斗你的原则,又摈弃了国家在经营与投资决定方面说了算的经济统制。保证个人首创性的自由发挥及私有财产的基本法使这些基本权利服从于社会责任。国家在市场经济中主要负有调节的任务。它规定市场活动的框架条件。在这个框架内,由千百万家庭和企业自由和独立地对他们想生产和消费什么作出决定。而生产什么货物,生产多少以及谁从中得到多少,这个问题主要由市场决定。国家尽可能地放弃对价格和工资形成的直接干预。

市场机制运作的前提是竞争。没有竞争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竞争将个人对利润的追求汇入为需求者提供最佳货物的活动之中。它推动进取精神,迫使企业靠优惠的价格、更好的产品质量、有利的支付与供货条件或额外的服务项目而崭露头角。同时,竞争还要求革新工序和生产,促使企业合理化以及节约使用紧缺资源。

毫无疑问,公开竞争对所有的参加者都是严酷的。因此,企业家一再试图或者通过与竞争者之间的协议,或者通过公司的联合等方式来减轻竞争造成的压力。1957年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不允许这样做。该法禁止订立以限制竞争来影响市场的协议与合同。卡特尔法巳几经修订补充,以保证它对变化了的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的效果。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和各州的卡特尔局监督该法的实施。在欧洲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竞争政策的制定越来越转移至布鲁塞尔的欧洲委员会。

联邦政府的目标过去和现在都是加强竞争,从而减轻公共预算的负担并更有效地为公民提供服务。只有中小企业的健康基础参与市场经济,竞争才能更加积极地展开。首先必须给予新的革新企业以参加竞争的良好机会。

联邦政府将在这方面为中小企业、手工业,为改善独立者以及开业改善经济的框架条件。这些条件应使对中小企业的促进计划更加简化和集中。为了改进企业的自有资本设备,应使企业更易于获得风险资本。继续加强经济界的革新能力,与此同时使高等学校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能更快地在企业中变成有销路的产品。对企业的效率来说,一支训练有素的职工骨干队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为了获得更大的效果和更切合企业实际,必须进一步发展德国教育机构和经济界之间经过考验的二元制培训制度。此外,应随着职业培训就能获得被任命为手工业师傅所需的能力证明,使手工业中的受培训者尽快独立开业。为了消除不必要的官僚主义,还要实行精兵简政。争取达到的劳动和环境的生态现代化为许多革新企业提供了新的就业机遇。由于一方面促进生态革新和另一方面加重能源消耗的税收负担,具有良好销售前景的新产品和新的生产方法不仅在德国,而且在全世界广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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