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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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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组织

联邦共和国司法的特点是严密无隙的法律保护和高度的专业化。它由5个部分组成:

普通法庭负责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例如关于私法合同以及购置、租赁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纠纷)和民事调解(包括地产登记、遗产及监护人等事务)。它分4级:初级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刑事案件可按其性质由前面首先提到的3级法院中的任何一个法院受理初审;民事案件则或由初级法院或由州法院受理初审。另外的两个审级是上诉和复审。

劳工法院(包括初级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联邦劳工法院3个审级)负责审理劳资关系中的私法性质纠纷以及劳资谈判双方之间的纠纷和根据企业法的企业章程中出现的纠纷。在劳工法庭上例如判定一项解约是否合法。

行政法院(初级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或高级行政法庭-联邦行政法院)负责审理不归福利法院和财政法院或例外地由普通法院(例如初级法院案件)受理的,或不属于宪法方面的所有行政法方面的公法纠纷。

福利法院(初级福利法院-州福利法院-联邦福利法院)受理所有社会福利保险方面的纠纷。

财政法院(初级财政法院-联邦财政法院)处理税收与捐税方面的事务。

联邦宪法法院在上述5种法院之外。它不仅是联邦的最高法院,同时也是宪法机构。它裁决有关宪法问题的诉讼。

法律手段的体系是多种多样的。它提供了审查法律判决的众多可能性。上诉是在法律和事实方面提出对判决进行审查。在上诉这个审级之前可以提出新的事实。相反,复审只审查是否正确地运用了刑法并遵守了主要的诉讼程序规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约有20000名专职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其中3/4以上在普通法院任职。绝大部分法官是终身职务,在审判时只受法制和法律的约束。初级法院的民事调解案的任务大部分由司法人员承担。这是中级司法公务人员,不是法官。在有些法院中也有陪审员。由于他们熟悉当地生活情况,例如在劳工法院或福利法院的事务,他们有助于使法院的判决更加实事求是。此外,他们部分地体现了公民对司法的直接责任。

大约5000名检察官主要在刑事诉讼方面工作。他们的职责是调查犯罪案中的疑点并澄清事实真相。他们决定是否要停止审理或提出控告。在诉讼程序中他们可代表起诉的一方。检察官不像法官那样在个人和业务方面是独立的。他们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服从上级的指示。但是,这种服从指示是有界限的。

大约100000个律师以独立的顾问或代表身分在所有法律领域事务中从事自由职业。他们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在司法方面起着重要的参与作用。他们所担负的特殊职责的履行情况受律师法庭的监督。职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具有法官资格证明,即他们必须是大学法律专业毕业,随后参加实习培训而且两次都要通过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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