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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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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

自动化数据处理(ADV)进入现代工业社会的几乎各个生活领域给法律生活及法制带来了新的问题。今天,电子计算机被用于银行记帐、向航空公司订机座、税务局开税款通知单或警察局收集作案人材料-几乎到处都少不了自动化数据处理。它可以储存大量数据,随时即可通过全世界范围内的网络调用。这种现代化通讯技术大大方便了许多企业和机关的工作,并正在使我们的社会变成一个世界性的信息社会。

然而,现代化的数据技术也隐藏着风险。储存的数据可能使用不当,从而落入不相干的人手里。谁掌握了足够的数据,就可窥测不容侵犯的公民私人生活情况。为了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德国通过联邦和各州的法律来管理数据保护。这些法律规定,当局和私人单位,例如经济企业,储存有关个人情况的数据的范围。1990年对联邦数据保护法进行了修订补充。

数据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保密的义务。公民-很少例外-有权从任何数据处理单位获得储存的有关他个人的数据。他可以要求改正错误的数据,封存有争议的数据并销除不允许记录的数据。

根据联邦政府的建议,德意志联邦议院以绝对多数票选举联邦数据保护专员。他由联邦总统任命,其任务是在立法程序方面根据数据保护法向政府和议会提供咨询,监督联邦行政机构使用有关个人的数据的情况,并向这些机构提出改善数据保护的建议。每一个感到联邦的公共单位损害了他的数据保护利益的公民都可以向他提出申诉。联邦数据保护专员每两年向联邦议院提出一份工作报告。

联邦各州也有数据保护专员。进行数据处理的经济企业同样必须任命一名数据保护专员。监察部门检查私人企业遵守联邦数据保护法的情况。原则上它为此必须事出有因。

联邦宪法法院在1983年的一项原则判决中明确了数据保护在宪法法制上的范围。它从基本法第2条引出公民有对其个人数据的自决权的结论。法院认为,个人有权原则上自己对放弃和使用他个人的数据作出决定。根据这个判决,在对数据保护法修订补充的同时还制定了数据保护方面涉及专门领域的规定(例如在社会福利法典中、在申报法、在警察法中)。

德国的数据保护立法属于世界上最先进和最全面的。它有助于加强人们对个人权利的数据保护必要性的认识。

1995年制定了受德国法律巨大影响的欧盟数据保护准则。它将在1998年年底成为国家的法律。这个准则将首先改善个人对私人企业的法律地位。从经济的全球化、全世界正在逐步打成一片以及变化了的技术(如芯片卡、录像、多媒体)来看,这是迫切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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