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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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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修改

只有在联邦议院(议会)2/3议员同意以及联邦参议院(各州议会)2/3票同意的情况下方能对基本法进行修改。由于一个政党或一个政党联合在极少情况下能在联邦议院以及联邦参议院内同时拥有这样的多数,因此,修改基本法需要很广泛的意见一致才行。只有一部分反对党也表示赞同,方有这种可能。

基本法的几项规定是不得修改的。这些宪法准则包括联邦制的国家制度、三权分立、民主制、法治和社会福利国家等原则。不可触犯的还有信奉人的尊严以及基本权利方面的平等与自由法的核心。1993年7月1日,基本法关于避难法的一项修改(第16条a)生效(参阅人口一章)。

1994年11月15日,基本法修改生效。它一方面包括了国家保护环境、真正实行男女平等以及保护残疾人等目标;另一方面补入了对联邦与各州之间立法权限分配的修改。

由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订,需要对宪法另作修改。基本法新的欧洲条款第23条阐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谋求一个具有民主的、法治国家的、社会福利的和联邦制结构的统一的欧洲。在这方面,补充原则起着特殊的作用。新的第23条还规定,联邦议院和联邦各州在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将起何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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