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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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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德国人在1999年能够回顾半个世纪以来在宪法方面所取得的经验。1989年庆祝联邦德国成立40周年时,基本法就被誉为在德国土地上曾经有过的最好和最自由的宪法。过去没有哪一部宪法像基本法这样为公民所接受。随着基本法的出现,诞生了一个至今无严重宪法危机的国家。为了表示纪念,还将在德国和欧洲举行有国际人士参加的探讨其基本价值以及国家目的的研讨会。

为了使国家生活在一个过渡时期有新的、自由民主的秩序,1949年制订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法不是最终的宪法,而只是暂时措施。对德国人民的要求始终是在自由的自决中,完成德国的统一与自由。

事实证明,基本法是一个稳定的民主国家具有承载力的基石。基本法中关于重新统一的要求已于1990年如愿以偿。在规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联邦共和国的统一条约的基础上,重写了基本法的序言和最后条款。如今,宪法条文表明,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后,德国人民重新获得了统一。1990年10月3日起,基本法对整个德国有效。

基本法在内容上反映出宪法制定者从纳粹独裁统治的极权国家中总结的直接经验。在宪法中的许多地方人们可以看出他们努力避免导致民主的魏玛共和国垮台的错误。制宪者是1948年在西方占领区建立的各州议会以及由其选出的议会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康拉德·阿登纳主持下通过了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基本法在各州议会通过后由议会委员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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