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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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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委员会

第一节 全体会议可以为支持德国工商总会的机构、为全体会议召开进行咨询准备、为德国工商总会的一定工作领域或德国工商总会工作范围内的具体事务决定成立具有咨询作用、由各商会代表和其他内行人士组成的委员会。理事会负责任命由全体会议决定成立的委员会成员,聘任期为四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委员会主席申述理由提出建议才可为当时的工作阶段替换或补充任命委员会成员。主席和付主席在每个委员会内部产生,并经理事会批准。主席和付主席允许重新当选一次。

第二节 每个委员会成员在委员会决议表决时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的所有决议要提交理事会,只有最终决定权移交给委员会或委员会主席和理事会主席一致认为委员会的决议要立即付诸实施的情况例外。在后一种情况下,决议要事后提交给理事会。

第三节 委员会的会员资格是个人的资格。代理人或客人只有在充分说明理由的特殊情况下并事先征得委员会主席的同意才可参加委员会会议。这个规定对商会的领导层成员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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