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主席
第十三条 主席
第一节 主席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职四个财政年度,任职期满后允许继续当选。
第二节 主席在决定经济政策和对外发表意见时代表德国工商总会。主席在时间不允许征求理事会意见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单独作出决策,但要在事后条件允许时征得理事会对所作决议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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