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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程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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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程序费用

第一节 仲裁处受理前的程序不收费。

第二节 由于第十一条第一节第二句和第二节产生的费用须补偿工商会;这些费用由主任确定。

第三节 仲裁处须努力使当事各方平和地就审理程序所产生的费用达成一致;即使就审理事项本身没有达成一致,也应该这样做。

第四节 如果未能就费用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处按合理测算的原则就第二节确定的费用分配作出决定。

第五节 针对第二条所述费用确定和第四条所述决定,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即向主管仲裁处所在地的州法院提出申诉。

第六节 征收已确定的费用适用第八条第二节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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