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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报酬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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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报酬和补偿

第一节 工商会可对仲裁处主任和副主任的工作给他们报酬。陪审员可报销他们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第二节 经仲裁处同意到场或听取了意见的证人和专家,向工商会同陪审员一样报销费用。此外,证人还可提出申请得到一笔适当的误工补偿,专家还可根据1957年7月26日的关于证人和专家补偿法第三条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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