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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法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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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法律平等

男女平等这一信条是逐渐地才转变为实际政策的。1958年,妇女的平等通过在作用分配基础上的婚姻中平等法(家庭妇女婚姻)以及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配偶的财产归夫妇共有)实施。1977年的婚姻法和家庭法改革的目的是赋予丈夫在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决定婚姻中的任务分配(取消惯常的家庭妇女婚姻模式)以及保证妇女在缔结或解除婚姻时的平等权利。在离婚法中只承认婚姻破裂而不去追究谁应负责。从那时起,养老金平衡使离婚后双方在晚年时能平分领取养老金。通过从1994年4月起有效的姓氏法的新规定,妻子和丈夫的平等也在姓氏法中得到了保证。从1997年7月起,婚姻中的强奸行为要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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