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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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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

联邦政府-内阁-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在联邦政府内和对联邦各部部长有独立的、突出的地位。他主持联邦内阁。他一人拥有组阁权:他挑选各部部长并提出对联邦总统有约束力的任免名单。另外,总理还决定部长人数并确定他们的业务范围。各个部在基本法中被提及:外交部、内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和国防部。最后提到的3个管辖范围是以宪法的名义设立的。总理的强有力的地位首先在于他的决策权限:他决定政府政策的方针。各部部长在这些方针范围内独立并各自负责地领导他们的业务范围。在政治实践中,总理必须在政府的联合中也顾及同联合执政伙伴的协商。

人们不无道理地把德国的政府制度也称为总理民主制。联邦总理是唯一由议会选出的内阁成员并一人对议会负责。这个责任制可以在建设性不信任案中表现出来。它是基本法有意识地摒弃了魏玛宪法的错误后采用的。这是为了防止那些只是拒绝政府,而不能在一个替代性纲领上取得一致的反对党推翻政府。因此,联邦议院如果打算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就必须同时以多数票选出一位继任者。迄今为止,试图以建设性不信任案要求总理下台的事发生过两次,只成功一次:1982年10月因议会对当时的联邦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提出不信任案,赫尔穆特·科尔当选为联邦总理。基本法中没有对联邦部长提出不信任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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