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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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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同任何社会一样,在德国国家也想保留边协调边插手一些它认为触及第三者利益的事情的权利。只可惜,它的这种认为日益加重,致使整个经济已经被一股法律洪水所淹没。

在十九世纪,国家迫于公民的压力,把它的一些工作,极少的工作转给了自治团体。这些自治团体自己负责规定其成员的事物,如:乡镇,当然也包括工商会。他们必须认真对待其辖区所有工商经营者的法律任务和总体利益。在民主制度中,代表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每个商会所辖区的经济界人士也按照章程,每四年或五年选举一次议会--工商会的全会。全会又由一位同样经过选举产生的企业家担任工商会的主席。主席确定总经理人选,总经理负责商会的各种事宜。

商会的法律工作有三大支柱:

国家,具体而言,各联邦州负责监督各项法律和法规的遵守情况,而一项贸易是否有意义,不由国家,而是由企业和全会的会员最终决定并负责。全会会员企业,不分大小,各有一张选票。

这种制度是工商会独立的基础,它可以不受少数会费交纳大户的遥控。

只有这样,工商会才能履行其义务,客观、均衡的代表所辖区经济界的利益。当然,这也要以所有企业都是会员为前提。因这些工作而产生的费用由全体会员筹措。关于会费的多少,以及如何有目的的使用均由全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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