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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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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在德国,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由全体合伙人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并登记姓名、职业、住所、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营业日期等事项。

普通商事合伙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在一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全体合伙人的个人责任都不受限制,全体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中小商业组织中得到了普遍的采用,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公司的法人以及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可以成为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金钱、信用、技术和劳务),及每个人在商事合伙中的财产份额,都可在合伙协议中确定。

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以与其他商事企业业主订立契约的方式,约定隐名合伙人对其他商事企业主经营的企业进行投资,分享利润,并在出资的范围内分担损失。那些打算只向商事企业投资的人,可以选择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人只能以金钱出资,其不是出名合伙人财产的共有人,也不从企业财产的增值中取得一份。隐名合伙人一般除了享有对资产负债表查阅和审核的权利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毫不施加影响,隐名合伙人对出名合伙人的债权人不承担个人责任。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由至少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和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仅以其出资为限。在进行商业登记时,必须说明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在登记之前,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同意有限合伙开始营业,否则,对于那些事先未告知其有限责任身份的有限合伙的债权人,他们必须承担无限的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其名称不得列入企业商号名称。

有限合伙在中小商业组织中得到了普遍的采用,还用于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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