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管理费支付人
第三条 管理费支付人
利用了工商会的特殊设施或申请了应付费的工作或已从此类工作中获益的人,为管理费支付人。如多个支付人共同欠付一项管理费,工商会可要求每个支付人支付该管理费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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