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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会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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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会费确定

第一节 会费确定须书面通知。通知须放入信封中寄给工商会会员。

第二节 会费通知中须指出决定征收会费的法律规定;同时须说明测算基数和测算年度。通知中须确定自送到通知时算起的适当付款期限。通知上须附有法律辅导内容。

第三节 如尚未得到工商企业的经营所得/赢利数或测算年度的分解份额,可暂依据上一次得到的工商企业经营所得/赢利数或如这一数字也未得到相应地运用税费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一估计数字向工商会会员征收会费。

第四节 如会费通知发布后测算基数有所改变,则工商会应公布经过纠正的通知。已付的会费多退少补。如补足会费的花费同应补部分不成比例,则可不再要求补足应补会费。

第五节 工商会会员有义务向工商会提供为确定会费所需要的材料;工商会有权查阅有关的企业资料。如工商会会员不提供为确认其会费义务或确定会费所需要的材料,工商会可按税费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估算出会费测算基数,估算时须考虑所有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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