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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变动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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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变动会费

第一节 如对测算年度确定了统一的营业税测算额,变动会费的测算基数为营业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否则则为按收入税法或社团税法规定的企业经营赢利。

第二节 自然人和合伙公司的变动会费测算基数可一次性削减数额为一万五千马克的企业免交款;拥用多个企业场所的企业免交款在查明分解份额前从整个企业的测算基数中扣除。因此,当测算基数为一万五千马克或更少时,自然人或合伙公司不必缴纳变动会费。

第三节 在分解企业经营所得或赢利时仅以归于该工商会辖区的分解份额为变动会费测算基数。工商企业赢利的分解标准为付给在所有企业场所工作的工人工资数同付给在各个工商会辖区内企业场所工作的工人工资数的比例。否则须运用营业税分解标准。

第四节 混合型工商企业(第一条第五节)的变动会费测算以来自非手工业或非类似手工业企业部分的那部分企业经营所得/赢利为基础。

第五节 变动会费测算以会员代表大会在预算法规中确定的那一日历年度的工商企业经营所得/赢利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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