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组合公司和企业场所
第二条 组合公司和企业场所
第一节 联合起来的企业(组合公司)按工商会法第二条第一节的规定作为独立的工商会会员缴纳会费。
第二节 在工商会辖区内按税费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内容拥有多个企业场所的工商会会员,只缴纳一次固定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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