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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查明和确定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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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查明和确定选举结果

第一节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结束后查明选举结果。这里相应地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节 获票数最多者当选。票数相等时,由一名选举委员会委员抽签决定。在第二十二条第三节所述情况下,获赞成票多于反对票者当选。

第三节 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结果,然后立即由选举委员会主席公布。有异议时相应地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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