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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选举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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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选举提名

第一节 直接当选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可在选举大会开始前向选举委员会主席书面提交选举提名。每项提名可有一个或多个竞选人;提名须有至少十名直接当选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签字。主席团和选举委员会可提出自已的选举提名。这里相应地适用第十三条第二节的规定。

第二节 所有选举提名须符合第二十条的内容。

第三节 选举委员会审查收到的选举提名,并决定其是否有效。选举委会员将有效的选举提名按字母排列顺序归纳为一个竞选人名单,该名单由选举委员会主席向选举大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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