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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选举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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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选举提名

第一节 每项选举提名须比该选举小组和选区应当选人数至少多一名竞选人。竞选人不需要属于提名的选举小组和选区;但他们只能在一个选举小组和一个选区提名为竞选人。

第二节 竞选人提名中须有姓名、出生日期、职业或职位、工商会所属企业名称及其地址。此外须附上每一名竞选人的声明,即他愿接受选举,并且不知有可依据第二、七、八条排除他的可选举资格的事实情况。

第三节 每项选举提名须有选举小组和选区的至少五名选举人(依据第八条有权行使举选举权的代表)签字。签字人须注明工商会所属企业的名称及地址。

第四节 每个选举人只能在一项选举提名上签字。如一名选举人在多项选举提名上签字,则他在所有选举提名上的签字予以删除。

第五节 选举委员会审查收到的选举提名,并要求签字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之处。选举委员会至迟在选举日前一周决定收到的选举提名是否有效,并将每个选举小组和每个选区有效的选举提名按字母顺序排列归纳为一个竞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主席公布选举小组和选区的竞选人名单。

第六节 如果没有收到一个选举小组和选区的有效提名,选举委员会可提出选举提名;这项提名中的竟选人数额应高出该选举小组和选区应选竞选人数额的三分之一。如选举委员会也不作提名,则该选举小组和选区就不举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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