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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选举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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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选举人名单

第一节 选举委员会在筹备选举时列出每一个选举小组的选举人名单,名单有时按选区划分,并张榜两周。

第二节 选举委员会列出选举人名单依据工商会掌握的材料,并依据这些材料将选举人分配给各个选举小组和选区。

第三节 可能属于多个选举小组或选区的选举人,由选举委员会分配给一个选举小组或一个选区。他们可以在张榜日期截止后一周内申请在另一个选举小组或另一个选区行使他们的选举权。小业主只在专门规定的选举小组中行使他们的投票权。

第四节 对选举人名单有异议,须在张榜日期截止后一周内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选举委员会就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并在处理完所有异议和申请后确定选举人名单符合规定。

第五节 只有登记在所确定的选举人名单中的人,方能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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