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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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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行使选举权

第一节 具有选举权的:

一、 如果会员是自然人则是他本人;如果他处于监护或护理中,则是他的法定代表;
二、 如果会员是私法或公法法人、贸易公司和不具法律能力的合伙群体,则是有权单独或同其他人一起在法律上代表他们的人。
第二节 选举权也可由业已商业注册的全权代表行使。

第三节 其主要住地不在工商会辖区、不是由一位法定代表或业已商业注册的全权代表领导的分支机构和企业分部,可以由一位选举全权代表行使选举权。

第四节 有第七条第二节所述情形的人,不能行使选举权。

第五节 如有要求,须向选举理事会以提供工商业登记注册选录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证明行使选举权的权力;特别授有全权行使选举权的人,需有为此开具的全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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