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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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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选举权

第一节 具有选举权的是工商会会员。

第二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商会会员的选举权停止:

一、 其资产开始破产清算的,直至破产清算程序结束;
二、 已向法院申请开始和解程序的,直至实现和解或收回申请;
三、 业已停止付款的;
四、 处于刑事拘留或拘留审查中的;
五、 因一罪行处于主要审理程序之中,因而丧失任公职能力、可当选资格或投票权的;
六、 由于蓄意犯罪被判至少一年徒刑的,从宣判时起直至服刑、丧失时效或免除刑罚以及此后五年时间;
七、 法律上被剥夺了任公职能力、可当选资格、投票权或基本权利的。
第三节 每个工商会会员只有一张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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