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补替、补充选举
第四条 补替、补充选举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直接当选的代表在任期届满前卸任,由选举时同一选举小组和同一选区中在已当选或已替补的候选人之后获最高票数的候选人替补。如已无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可决定举行补充选举。补充选举用于会员代表大会余下的任期时间。选举按本选举法的规定举行。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间接当选的代表在任期届满前退出会员代表大会或如第一节所述接替为直接当选的代表,选举会员代表大会可选举其他人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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