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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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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视需要,但每年至少四次召开正式会议。如果有五分之一的代表就某一讨论题目提出要求,须由主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非正式会议。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的与会通知须以书面形式至少在会议一周前发出,并通知会议日程。日程由主席提出,并须考虑到至发出通知时已有的所有提案。

第三节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如不能与会,须及时通知;不能派代表与会。

第四节 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日程之外的提案和呈文只有在没有到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表示异议的情况下才能受理。

第五节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只有在至少半数代表到会,或到会代表较少时无一到会代表对大会决定能力表示怀疑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决定。如大会决定能力受到怀疑并确定大会无决定能力,那么此次大会后按通知期限以同样的日程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无论到会代表多少,都可以作出决定。

第六节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到会代表的简单多数通过;票数相等时,由主席一票决定。如一项决定会对一位代表,或其配偶,或其直至第三代的亲戚,或其直至第二代的姻亲,或由其在法律上和法律事务上全权代表的人直接有益或有损,则该代表无表决权。

第七节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一般以举手表决。只有在五分之一的到会代表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可采用记名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主席团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

第八节 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不公开;但会员代表会可以决定邀请公众参加大会。总经理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席可吸收部门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在同会员代表大会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还可吸收其他专家参加会议。

第九节 对会员代表大会的讨论和决定须作记录,记录须由主席和总经理签署。根据有关提案应将不同意见写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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