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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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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对德国工商总会领导负责。理事会做决定时遵循全体会议的方针和决议。

第二节 德国工商总会理事会最少由27名成员、最多由31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

一、 德国工商总会主席
二、 各州所有商会选派的1名代表。州中有大城市商会的情况下,大城市商会的主席应为选派的代表。
三、 十名理事会成员由以下各州商会选派:
北莱因州3名
巴登福腾堡州2名
巴伐利亚州2名
黑森州1名
下萨克森州1名
汉堡1名
四、 最多4名理事会成员可以由主席提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以四分之三的赞成票选举产生。这个选举要事先作为会议议事日程的内容公布于众。
第三节 理事会成员应该从他们的整体上体现工商经济的不同行业。由每个州各商会根据本条第二节第二句和第二节第三句选派的理事会成员必须来自不同的经济行业。

第四节 本条第二节第一句至第二节第三句确定的理事会成员必须是其商会主席团成员。本条第二节第四句确定的理事会成员必须是其商会全体会议的成员。

第五节 理事会成员聘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可以继续聘任。付主席们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聘任四个财政年度。其任职期随着离开理事会而告终。

第六节 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期在继任人任命之后中止。按照本条第二节第四句增选的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期在两年财政年度结束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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