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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全体会议的召开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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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全体会议的召开及决议

第一节 在一年当中主席多次召开全体会议。一旦理事会提出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必须召开。

第二节 要对章程第六章第三节所提内容作出表决的全体会议必须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前三个月举行。

第三节 如果至少有五分之一的商会提出有事宜要处理,并要求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最迟要在申请提交之后三个星期内召开。

第四节 参加全体会议的邀请尽可能在会前十四天通过信函或电传发出。邀请函中要提供会议预计讨论的内容(议事日程)。没有包括在议事日程中的、但在会议开始之际作为预计的讨论内容通告给与会者的议题,可以通过主席的同意进行讨论,但只有在大会上没有对作出决议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才可对这些议题作出决议。

第五节 在本章程没有其它规定的情况下,全体会议以一般投票多数作出决议。每个商会占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节 全体会议在至少一半商会与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表决。

第七节 章程修改内容必须在议事日程中预先通告。章程修改决议只有以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才可通过。

第八节 解散德国工商总会的决议只有以全体会员投票的四分之三多数才可通过。如果没有四分之三的全体会员参加表决解散德国工商总会的全体会议,就要在三个星期之内再次召开全体会议对解散申请重新表决,并要以四分之三的赞成票通过解散表决。

第九节 可以在理事会以书面方式作出决议的基础上形成全体会议决议。

第十节 全体会议的决议必须有文字记载,并由总经理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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