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记录
第十条 记录
第一节 对每一次审理都须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审理地点和日期、参加人和审理时协助人员的称谓以及审理结果。审理可让一记录员参加。
第二节 审理记录须由主任签署,如果有一记录员参加,还须由记录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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