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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调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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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调解审理

第一节 审理不公开进行;主任在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可允许第三者在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节和第一百三十六条原则上适用于此。

第二节 仲裁处可听取自愿到场的证人和专家的意见。不允许证人或专家或当事人一方进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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