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主任
第三条 主任
第一节 工商会任命一名主任和至少一名副主任,任期两年。任命前须听取其辖区全部或部分属仲裁处辖区的手工业行会(参与行会)和黑森消费者中心的意见。
第二节 如有重要理由,工商会须撤消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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