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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必要时国家监督部门可解散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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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必要时国家监督部门可解散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国家对工商会的监督由主管经济的部长实行。

第二节 如果工商会经一再敦促仍不遵守适用于它的法津规定,监督部门在其他监督手段使用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解散会员代表大会。在决定解散无可辩驳地生效三个月之内,须进行新的选举。原主席团主持工作至新的主席团就任时止,并筹备重新选举会员代表大会;监督部门可派出一位特派员来行使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两者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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