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州政府可依法建立或解散工商会
第一条:州政府可依法建立或解散工商会
只要能够更好地完成1956年12月18日通过的"关于工商会法暂行规定法"第一条所述任务,州政府都可通过法律规定建立或解散工商会或变更其辖区。辖区边界有变化,就会发生资产纠纷;如果有关工商会就此不能达成一致,则由监督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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