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商会的建立和解除; 二、 变更现有工商会的辖区; 三、 主管行使第十一条第一节和第二节所述权限的政府部门; 四、 为行使第十一条第一节和第二节所述权限必要的监督手段; 五、 税收部门关于将确定会费所需材料通知工商会的义务; 六、 政府部门在征收税款方面提供公务协助义务; 七、 关于帐目报告和年度帐目审计的原则; 八、 工商会持有公章的权限; 九、 关于指定第八条第二节第二句所述委员会委员的权限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