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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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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补充规定

第一节 可以通过州法律对以下内容作出补充规定:

一、 工商会的建立和解除;
二、 变更现有工商会的辖区;
三、 主管行使第十一条第一节和第二节所述权限的政府部门;
四、 为行使第十一条第一节和第二节所述权限必要的监督手段;
五、 税收部门关于将确定会费所需材料通知工商会的义务;
六、 政府部门在征收税款方面提供公务协助义务;
七、 关于帐目报告和年度帐目审计的原则;
八、 工商会持有公章的权限;
九、 关于指定第八条第二节第二句所述委员会委员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节 在就第一节第一点和第二点所述措施作出决定之前,须听取第二条第一节所述会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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