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监督
第十一条:监督
第一节 工商会接受州的监督,监督它们在适用于它们的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包括章程、选举法、会费法、特别会费法和管理费法)。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关于章程、选举法、会费法、特别会费法和管理费法以及关于超过第三条第三节第三句规定的测算基数百分之零点八的变动会费比重的决议,须经批准。
第三节 同本法相矛盾的法律规定,予以取消;1934年3月24日通过的"关于保持和提高购买力法"第一段和1940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战争期间帐目报告和审计法规",不适用于工商会。
Visits since 200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