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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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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会费

第一节 工商会是公法团体。

第二节 工商会建立和工作所需费用如无其他来源,按预算计划从依据会费法交纳的会员会费中支付。预算计划须每年在细心考虑到会员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按节约有效的财政管理原则来制定和实施。

第三节 工商会收取的会费包括固定会费和变动会费。固定会费可以按会员的实力划分等级。如果对测算年度确定了统一的营业税测算数,变动会费的测算基数是依据营业税法的营业收益,否则测算基数就是依据所得税法或团体税法取得的工商企业赢利。自然人和合伙公司的测算基数应减去数额为15000马克的免交款项。只要会费尚未按第九条的规定已经征收,工商会会员就有义务向工商会提供为确定会费所需要的基本情况;工商会有权查阅有关经营资料。

第四节 在手工业名册或类似手工业行业的名录上注册,其工商企业按方式和规模需以商业形式来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和合伙公司,如果营业额超过纳税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节第一点中提出的数额半数,则有交纳会费的义务。作为药店业主在工商业登记注册上注册的工商会会员,除固定会费外,应缴纳四分之一变动会费。

第五节 为支付建立、维持或支持第一条第二节所述设施的有关费用,工商会可向那些确实或尤其得益于这些设施的工商行业会员征收特别会费。在建立这些设施之前,须给有关人员表明态度的机会。

第六节 工商会可对使用特殊设施(第一条第二节)或开展特殊工作收取管理费。

第七节 第五节规定的特别会费按特别会费法的规定征收。会费法、特别会费法以及管理费法中须对减免会费和管理费作出规定。

第八节 关于会费、特别会费和管理费的时效问题须相应地运用纳税法关于所得税时效的规定,关于会费、特别会费和管理费的征收问题须相应地运用适用于乡镇纳税的州法律规定。通过州法律可对征收的程序和主管权作出有所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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