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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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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保险

法定的养老金保险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福利保障的支柱。它保证就业者退出职业生活之后能够保持适当的生活水平。

根据法律,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养老金保险。不因为从属于某些职业而有保险义务的独立工作者可以申请义务保险。无义务保险者,可自愿参加养老金保险。养老金保险费(1998年为总收入的20.3%)只交到每月为8400马克(新联邦州为7000马克)的保险费计算界限为止,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职工养老金保险公司在职工职业能力减弱后支付养老金与社会保险金,从2000年起支付就业能力减弱养老金。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属得到死者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前提是等待期期满,即至少参加过最低年限的保险。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3岁或60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将来原则上与作为提前的,从而更长时间的领取养老金平衡的养老金折扣密切相联)。

养老金数额主要视保险的工作收入多少而定。1992年的养老金改革后,年老的雇员在从职业生活过渡到退休时有更多的选择自由。也存在领取非全额年金,部分地继续工作的可能性。随着年龄部分时间工作法的颁布,从1996年起实行的向退休滑动过渡的可能性又有了扩大。

对许多雇员来说,养老金常常是晚年的唯一收入。因此,养老金也必须在将来确保长年的投保者在工作期间达到的生活水平。

从1957年养老金改革以来,德国西部一个平均收入的人在45年以后的可支配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已提高到大约为雇员平均纯收入的70%。1998年7月1日,此类养老金在老联邦州约为1980马克,在新联邦州约为1694马克。它在新联邦州每年还随着那里雇员的工资递增。1992年1月1日起德国实行统一的养老金法。

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金保险的唯一任务。它除此之外还为投保者的工作能力的保持、提高与恢复(康复)服务,例如保证他们的疗养并在他们由于健康原因不得不学一种新的职业时提供资助。

许多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支付额外的老年补贴,这种企业养老金是对法定的养老金保险的一个宝贵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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