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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保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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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保障的发展

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起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矿工们筹建了集体的金库,用以资助遇难或贫困的成员。然而,直至19世纪末才为广泛的社会福利保险奠定了基石。工业的迅速发展使产业工人人数剧增,对社会保险业起了推动作用。工人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保护地位;微不足道的工资收入使他们三餐难继,如遇疾病和事故则家徒四壁。这个社会问题使德国朝野震惊。当时的帝国宰相奥托·冯·俾斯麦开创了进步的社会福利法。此举的政治目的也在于为方兴未艾的工人运动釜底抽薪。当时的这一立法为现代的、对其他工业国也有指导意义的社会福利保险奠定了基础。

通过1883年、1884年和1889年的法律,建立了直至今日对德国的社会福利保险业产生影响的3项除了工人也包括部分职员在内的义务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以及当时被称为伤残保险的老年保险。1911年,上述各项保险一并归入除此之外还实施供养死难者家属的孤寡抚恤金的帝国保险法。同样在1911年,随着职员保险的建立,出现了一种为职员建立的独立的伤残和老年保险。1923年为矿工建立了专门的矿工社会福利保险。1927年产生了失业保险。从1938年起,手工业者只要他们没有参加私人保险,也被纳入法定的社会福利保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福利保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与改善。1957年建立了农民的法定老年补助。同年的养老金改革使养老金与收入的普遍提高挂钩:如果雇员的平均收入增加,养老金也相应地提高(活动的养老金)。1972年和1992年再次进行了养老金改革。随着养老金改革法的通过,1997年下半年法定养老金保险已针对未来的挑战。

社会福利保障的全面措施从1990年起对原民德因退休、战争中受害或因残疾而受到亏待的人们都有好处。货币、经济与社会联盟以及统一条约于1990年为使社会福利国家德国所有的人在一个过渡时间后能享受到同样的社会福利保障奠定了基础。1995年,社会福利保险制度由护理保险予以补充。它规定了家庭和住院护理的福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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