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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钢工业中的参与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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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钢工业中的参与决定权

煤钢-参与决定权是企业共决权的最老和最广泛的形式。1951年的煤钢共决权法适用于雇员1000人以上的矿业股份公司和钢铁生产工业。

监事会由人数相等的雇员代表和股东以及一名中立的监事组成。属于煤钢-参与决定权范围的企业的监事会由11名监事组成,如果是较大的企业可将这个数字提高到15名或21名。如果是由11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由股东方面和雇员方面各推选5名监事。在雇员方面的5名监事中必须有两名是企业的雇员,3名(企业外部的)代表由企业中的工会领导机构向企业职工委员会提名。所有的雇员代表首先由企业职工委员会选出并向股东全体大会(在股份公司中向全体大会)提名作为监事候选人。因为没有对选举的拒绝权,选举也就只不过是走过场而已。

然后监事会向企业的选举机构推选一名中立的监事,所谓的第11名监事。他的一票在监事会中作决定时可能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董事会董事由监事会任免。董事会必须有一名劳工经理。如果监事会中的多数雇员监事反对,他就不能被任免。因此,劳工经理在某些方面是企业领导内部的参与决定权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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