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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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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斗争

在德国,劳资斗争只允许围绕着签订劳资协定问题进行,因此也只有劳资谈判双方才能互相进行斗争。在一次劳资协定有效期间,双方有保持和睦的义务,即在此期间不允许为争取劳资协定内所规定的内容而进行劳资斗争。为了避免劳资斗争,劳资伙伴经常规定有调解程序。在工会章程里还要求在工会会员中以书面方式征询意见,只有特定的多数方能决定罢工。与工会的罢工权相对立的是雇主有解雇罢工者的权利。暂时解雇权被联邦劳工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带有某些限制地确认为劳资斗争中允许使用的手段,但是在公众中对此始终存在争议。国家在劳资斗争中持中立态度。因此,罢工者与被暂时解雇者不能从失业保险金中领取失业金。工会会员的工资损失由工会罢工基金补偿,非工会会员则一无所得。他们在劳资斗争期间不得不靠积蓄度日或申请社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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