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农业政策
国家的农业政策
今天,虽然大部分的农业政策方面的决定在欧盟一级作出,但是,一些重要的职权却并未交给欧盟,首先是农业环境政策以及在有限的范围内的农业结构政策。欧盟虽然在这方面规定框架,而将其付诸实现的还是联邦和各州。联邦政府与各州一起资助在农业企业中的投资措施、农村道路建筑以及土地归整和村庄重划等计划。此外,自然条件差的地区的企业获得特别的资助费用,因为农业在那里是一个重要的经济与社会福利部门。
农业环境政策遵循的目标还包括将使用例如肥料以及植物保护剂的生产手段限制到必要的程度。施肥和植物保护应根据良好的专业实践进行。超出良好专业实践标准的、并可能造成收入损失的额外环保工作应给予农场主以赔偿。
对自营的农场主及其家属的社会福利保障,有一个独立的、适应农业居民特殊需要的系统,使投保者在疾病、需要护理、工伤事故、残废或死亡以及上了年纪的情况下得到保障。这个保障系统的资金除了农场主缴纳的费用(1996年约为43亿马克)外,还来自联邦提供的经费(1996年约为70亿马克)。随着货币、经济和社会联盟的成立,已在新联邦州采用了农业方面的事故和疾病保险制度。从1995年1月1日起,整个的农业社会福利保险法统一适用于全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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