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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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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1980年以来,私人家庭的金融资产数量-包括例如现款、储蓄存款、股票和人寿保险权利等在内-增加了两倍。1997年底,德国的金融资产总额达5.34兆马克,而1980年底在德国西部为1.5兆马克。此外还有大部分为自己使用的或出租房屋等不动产。1997年拥有地产的德国西部私人家庭占53%,东部为30%。通过广大居民层中数十年的资产形成,私人财产的分配也均匀了。根据这一变化,每年继承的私人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约为1000亿至2000亿马克,是德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50年代以来,国家通过奖金、津贴和税收优惠来促进私人家庭金融资产及实物财产的形成。人寿保险储蓄金通过税收优惠,购买住房通过私人住房补贴获得支持。储存建房互助储金还享受住宅建筑奖金。资助包括直至每年达到某个最高额的各种储蓄数额;住房建筑奖金也视收入界限而定。

除了对所有公民的一般促进措施外,从60年代初开始还有对雇员们资产形成的特殊促进措施。根据资产形成法,雇员获得一项创造财富效绩的国家津贴,前提是,如果他们通过雇主将这些津贴汇至储存建房互助储金或者购买股份(如股票基金、股票等),或者为在企业的资产参与而动用这笔津贴。创造财富效绩的储蓄津贴每年的最高额为936马克;它视收入情况而定。向雇员提供的企业资产参与在一定的数额内也享有税收优惠。

在老联邦州里创造财富效绩-首先是按劳资协议-额外商定给绝大多数雇员的劳动工资。此外也可将部分工资津贴优惠地存入。1996年大约2400万雇员为创造财富效绩总共存入大约170亿马克,其中大约90亿马克为雇主的出资。收入在界限以下的大约1000万名雇员为1996年的70亿马克左右的创造财富效绩获得大约7亿马克的国家储蓄津贴。资助储蓄津贴从1999年起见效,特别对购买股份有了根本的改善,并由此在中期内每年增加到18亿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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