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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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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德国从1927年以来就有全面的法定失业保险。从1998年年初起,一项新的改革了的劳动促进法生效。负责这项保险的是设在纽伦堡的联邦劳工署。原则上所有的雇员都有参加保险的义务。保险金由雇员和雇主各缴纳一半。谁失业了,在劳动局登过记,并且具备了补缺资格,就是说在通常为3年的固定期限中参加过12个月的义务保险,就可申请领取失业金。他必须利用和准备利用一切可能性来结束他的无业状况(自我努力)和准备接受劳工局为他安排的工作(接受安排)。至少带1个孩子的失业者的失业金为总计的净劳动报酬的67%。一般情况下,年纪较轻的失业者最多可以领取1年,上年纪的失业者(57岁起)最多领取32个月。如果在充分利用对失业金的权利后仍然失业的话,可以申请失业救济。至少带1个孩子或其配偶至少有一个孩子的失业者的失业救济最多为总计净失业金的57%。但是,只要它超过了一定的免税数额,就要考虑,失业者、其配偶或与其共同生活者是否有其他收入或财产(贫困状况审查)。

联邦劳工署的其他任务是例如发放短期工作补助费、建筑业的冬季补助费、部分失业金、一体化补助、新开业安置补助或过渡性费用。对训练措施的资助、流动补助以及咨询和介绍的支持性费用(申请求职费用和旅差费)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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