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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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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

联邦、各州和乡镇必须拥有相应的资金方能完成自己的任务。国家的任务种类繁多,资金的来源也有多种渠道。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是税收。1997年地方政权税收收入为7971.53亿马克。其中欧盟得5.2%、联邦得41.5%、各州得41.2%、乡镇得12.1%。

税收收入的分配必须与三级行政管理所分配到的任务相符。收入和营业额的税收是共收税。它们按固定比例(营业税要定期谈判商定)分配给联邦和各州。乡镇也分得一部分个人所得税。它们为此必须把过去纯属地方税收的工商税的一部分上缴联邦和州。除此之外,从1998年1月1日起乡镇参与分配营业税。

联邦的税收收入中包括德国向欧洲联盟预算缴纳的费用。关税以及进口农产品征税按收入汇往布鲁塞尔。除此之外,欧洲联盟在对所有成员国一视同仁的计算基础上获得增值税自有资金。欧盟支出中未被这些收入轧平的部分由自有资金补偿。各成员国承担的费用各按其在欧盟整个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以市场价格折合计算。

其他的税收分别只归一级行政机构所有。联邦税收是保险税以及除啤酒税外所有的消费税(例如矿物油税和烟草税)。

州一级的税收来自机动车税、遗产税、啤酒税、土地转让税、赛马和彩票税以及防火税。

乡镇一级所得的是扣除上缴联邦和各州后的工商税、地产税以及地方消费税和间接税。

个人所得税包括法人所得税在内占总税收的几乎一半。与普通老百姓关系最大的是工资所得税。雇员,即工人、职员和公务员的所得税由雇主以工资税的形式从每月的工资或薪金中扣除,上缴给财政局。

税率随收入递增。根据1998年的所得税税率表,最低税率为25.9%,最高税率为53%。对收入低于12300马克的单身者或收入低于24600马克的已婚者仍然免征税收。

国库的第二大收入项目是营业税(增值税和进口营业税)。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将近1/3。矿物油税和工商税各占税收收入的6%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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