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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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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计划

根据1967年的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联邦和各州有义务按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来确定自己的预算政策。这些目标是:价格水平的稳定、高就业率、对外经济平衡以及持续适当的经济增长(魔方)。联邦与各州必须各自作出财政计划,列出5年之内收入和支出预算对照。这个若干年的财政计划目的在于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能力与要求协调一致。公共支出部分应按轻重缓急与宏观经济所容许的筹资能力一致。乡镇也必须制定中期财政计划。

公共预算的重大意义要求各级行政机构在制定预算时紧密地协调一致。这种自愿合作的最重要的机构是1968年建立的财政计划理事会。联邦、各州、乡镇以及德意志联邦银行都参加了这个理事会。在责成参加国限制国家债务和国家赤字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预算政策规定的背景下,财政计划理事会的协调职能具有额外的意义。国家方面的经济发展委员会也具有协调和咨询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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