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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五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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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五限制条款

参加1949年第一届联邦议院选举的36个政党,在1990年选举的议会中仅剩4个。造成这样集中的原因首先在于1953年开始实行并于1957年更加严格的限制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只有至少获选民所投第二票的5%或3个直接席位的政党才能进入议会。联邦宪法法院确认这个限制条款。该规定的目的是,根据魏玛的经验避免政治上的四分五裂并保证能产生有统治能力的多数。

在州一级,限制条款不用于少数民族所选代表。例如,代表丹麦少数民族的南石勒苏益格选民联合会在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议会中有一名代表,尽管他获得的选票少于5%。县和乡镇级的地方选举和联邦议院和州议会的选举有时情形很不相同。在地方选举时,作为自由的选民团体的所谓市政厅党经常起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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