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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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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

在德国,地方自治是公民自由权的表现。它具有悠久的传统,可以一直追溯到中世纪自由城邦的特权。当时的市民权将人们从封建农奴的桎梏中解放了出来(那时人们说城市空气给人自由)。在近代,地方自治首先是同冯·施泰因男爵的改革,特别是1808年的普鲁士城市规章联系在一起的。

基本法继承了这一传统。它明确地保证在城市、乡镇和县的地方自治。根据基本法,这些地方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地方集体的一切事物自己负责地作出规定。所有市、乡镇、县的组织结构必须是民主的。乡镇法是各州的事务。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州的地方法规迥然不同。但是,各州的地方行政管理方法却是相同的。

自治权首先包括地方短途公共交通、地方道路建设、水电及煤气供应、废水处理和城市建设规划。此外还有学校、剧院、博物馆、医院、体育场所和公共游泳池的建造与维持。乡镇也负责成人教育以及青少年校外辅导。乡镇自行决定它们的行动是否合适以及是否经济。许多地方性任务非乡镇或小城市力所能及,则可由上一级地方单位-县来承担,县以及它的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也是地方自治的一部分。较大的城市不属于任何县。它们是无县的。

如果乡镇缺乏完成任务所需的经费,地方的自治与独立性必将名存实亡。给乡镇配备以适当的经费是一个反复讨论的题目。乡镇有权征课赋税。这方面包括土地税和工商税。此外,乡镇还可征收地方的消费税和使用税。但是,这些不足以满足财政需要。因此,乡镇从联邦及各州获得例如工资税和所得税的份额,还有在每个州内调节的财政平衡中的分配。除此之外,乡镇还收取服务手续费。

地方自治为公民创造了参与和监督的可能性。他可以在市民大会上同他选举的乡镇代表们交谈,审阅预算计划或讨论新的建设规划。市和乡镇是政体的最小细胞。它们必须进一步生气勃勃地发展,以保证国家和社会中自由和民主的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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