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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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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的权限

在基本法中,确定联邦的立法权能的根据是,对各州的规定是否必须一致或各州自己具有部分的立法权是否理想。这明显地表现为将联邦的权限划分成专有的、竞争的以及基本的立法这一点上。联邦专有的立法包括例如外交、国防、货币、钱币及铸币、航空交通和一部分税收法。

在竞争的立法方面,只要联邦不通过法律对同样的事物作出规定,州就有权立法。而联邦只有在需要特别作出全联邦统一的规定时,才可以这样做。竞争性的立法范围包括民法和刑法、经济法和原子能法、劳动法和土地法;此外还有外国人法以及住宅事业、航运、街道交通、清除垃圾、空气净化和消除噪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宪法实际表明,对此类问题必须统一作出规定。因此,在这方面实际上不再存在州的任何权限。

个别的立法领域在联邦的总规定范围内交给了州。其中包括例如高等教育事业、自然与风景保护、土地规划与水分平衡。还有其他一系列的跨地区的、针对末来的任务,凡在基本法中未提及的,今天均由联邦和各州共同规划,作出法律规定并筹措资金。1969年它们作为共同任务写进基本法,涉及的领域包括扩建与新建高等学校、改善地区的经济结构和农业结构以及海岸保护。

联邦本身的管理工作基本上仅为外交、工作介绍、海关、联邦边境防卫以及联邦国防军。绝大部分的管理工作由各州独立进行。联邦的司法权基本上限制在联邦宪法法院以及最高法院。这两个法院的任务是负责对法律作出统一解释。其他的法院是州法院。

属于各州的立法范围是联邦不承担的或在基本法中没有分配给联邦的。这样,今天属于州立法领域的就有教育事业以及被称为文化主权的文化政策方面的绝大部分。此外还有乡镇法和警察工作。

州的真正权力在于行政管理以及通过联邦参议院的途径参与联邦的立法。各州对整个州内的行政管理负责。同时,它们的行政机关也负责执行联邦的绝大部分法律与法令。州行政管理的任务分为3部分:它接受专由州负责的任务(例如:学校、警察、区域规划);然后是将联邦的法律当作自己的事务并自己负责地执行(例如,建筑规划法、工商业管理法、环境保护等);最后,它受联邦的委托实施联邦的法律(例如建造联邦公路、促进教育事业)。

联邦共和国的发展以此在宪法实际中导向了一个以中央立法为主的国家和一个主要是联邦制管理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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