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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与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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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与自治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名就已表明了它的联邦制结构。联邦共和国由16个联邦州组成。联邦州不是省份,而是本身就具有国家权力的政体。各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各州宪法必须与基本法的共和制、民主制和福利制的法治国家的原则相符合。除此之外,各州在制定其宪法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

联邦制国家的原则是不可触犯的宪法原则之一。但是,今天各州的存在状况不是不容更改的。基本法包括了关于联邦领土重新划分的相应规定。

联邦国家的制度在德国具有悠久的宪法传统,它只是在1933-1945年期间由于纳粹分子搞统一国家而中断过。德国是传统的联邦制国家之一。联邦制经受住了考验:与集中的政府权力相比,联邦制能在很大程度上更好地顾及地区的特点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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